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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对近效期药品、过期药品的管理通知

作者:管理员     发布于: 2019-12-19 11:22:26      文字:【大】【中】【小】

各会员企业:

为了加强对近效期药品的管理,避免造成药品过期。各会员企业加强药学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,提高对近效期药品的管理水平和责任心, 加强对过期药品危害性的认识,发现过期药品及时下架停止销售。制定严谨、科学、合理的药品采购计划。加强药品的入库、出库管理:在药品入库验收时,除检查药品的一般项目外,需特别注意药品的有效期。在药品上架摆放过程中,同种药品按有效期长短次序分开摆放,在药品出库时,严格按照“先产先出、近期先出、按批号发货”的原则发放药品。加强药品的日常养护工作,及时发现近效期药品并对其做出处理。充分发挥计算机在近效期药品管理上的预警作用:用计算机设定每一种药品的适当库存量,通过计算机预警为制定采购计划提供参考。划分区域,使用近效期标识。指派专人定期对责任区域内的近效期药品进行检查并作书面登记,同时对近效期药品使用近效期标识,提醒药师在发放药品时给予注意。在日常药品管理过程中,发现滞销药品及近效期药品,及时与采购部门进行沟通,联系供货单位进行退货及其他相应处理。

根据新修订的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(五)项规定: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;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:生产、销售劣药的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;违法生产、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,按十万元计算,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按一万元计算。 根据上述规定,零售药店销售过期药品应当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;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按一万元计算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劣药最低处罚10万元至20万元。

请各会员企业引起高度重视,通知各门店和组织管理人员检查下属门店。


深圳市龙岗区医药行业协会

2019年1218